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个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咸阳行政区划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即不动产权属归咸阳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具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或证明。
(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五)已取得所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或转为以商业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 非“预告登记”)。
(六)法律、法规和《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四)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全国制式)及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
(六)所购住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证明。
(八)其它相关资料。
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均按照《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即时余额(四舍五入到千位整数)。
四、“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申请贷款,填写《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受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及所购住房情况,以及申请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信用、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商转公”贷款担保方式。申请人可选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①以该住房为抵押财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即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清偿住房商业贷款,涤除该住房原担保物权后,以该住房为担保财产,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
②以其他住房为抵押财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咸阳行政区划内的其他自有住房,或者他人用其咸阳行政区划内的自有住房作为担保财产,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为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质权担保。即由申请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两名以上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并以其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及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设立质权,质权人为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保证人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少于5年,且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须达到申请人借款金额的10%以上。保证人须签署《住房公积金账户联保承诺书》,并由公积金中心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待申请人办结以其所购住房为抵押财产,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登记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公积金中心同时解除对保证人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四)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申请人选定模式的全部手续办妥,并已将相关证件或证明资料交由受委托银行收执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凭证并照相,同时按规定操作发放贷款。
(五)采用前款第①种担保方式的,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人账户;采用前款第②种担保方式的,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当日内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由受委托银行收执,然后办理其他住房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采用前款第③种担保方式的,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当日内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人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由受委托银行收执,联保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