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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 “冻结” 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
需持有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农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西安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长安银行。
5.所需资料应出具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6.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